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技术规定

2023-05-18 23:00:13

1 就MARPOL附则IV第9.1.1和9.2.1条而言,申请主管机关签发型式认可证书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进行试验时,应达到下列排出物标准:

.1耐热大肠杆菌标准

在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采用薄膜滤器、多管发酵或按等效分析程序测定的耐热大肠杆菌计数的几何平均数不得超出100耐热大肠杆菌/100ml

.2悬浮固体总量TSS标准

.1在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悬浮固体总含量不得超出350Qi/Qgmg/l


.2如在船上试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对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的悬浮固体总含量的最大值进行调整,以计及冲洗水中的悬浮固体总含量。主管机关在允许对最大TSS作此调 整时,应确保在整个试验期间进行充分的冲洗水TSS试验,以得出一个精确的几何平均 数,并以此作为调整值(定为x)。无论如何,许用最大TSS不得超过(35加x)Qi/Qgmg/l


 


试验方法应为:

    

       .1 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um的滤膜,在105°C情况下干燥后称重;或

.2 对代表性试样用离心机分离(至少5min,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 g),在至少105°C情况下干燥后称重;或

       .3 其他国际上可接受的等效试验标准。

.3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

主管机关应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应能减少可溶及不可溶有机物,以满足以下要求,即在试验期间排出物取样的5天无硝化生化需氧量(无硝化BOD5)的几何平均值不超过25Qi/Qgmg/l,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125Qi/Qgmg/l。试验方法标准对无硝化BOD5应为 IS05815-1:2003,对COD应为ISO15705:2002,或其他国际上可接受的等效试验标准。

.4 pH

在试验期间排出物取样的pH值应介于6和8.5之间。

.5零值或未测得值

对耐热大肠杆菌,为能计算几何平均值,零值应以1个耐热大肠杆菌/100ml取代。对悬浮固 体总量、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为能计算几何平均值,低于探测下限的值应以 探测下限值的1/2取代。

2 就MARPOL附则IV第9.2.1条而言,对于拟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排出物的客船上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在进行申请主管机关签发型式认可证书的试验时,应另外达到下列排出物标准:

 

氮和磷去除标准,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的总氮和总磷含量的几何平均数不得超过:

.1总氮量: 20Qi/Qgmg/l或至少70%减少率;

.2总磷量:1.0Qi/Qgmg/l或至少80%减少率;

试验方法应为:

.1 对总氮量ISO29441:2010;和

.2 对总磷量ISO6878:2004;或

.3其他国际上可接受的等效试验标准。

3 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在陆上作了试验,则初次检验应包括安装检验和试运行检验。

4 本委员会应在其第67届会议上(2014年后半年)对本指南4.2.1所述的氮和磷去除标准进行评审, 并参照按2012年指南第5节进行的船上和陆上试验结果,确定经型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正在研制的此类系统达到要求的氮和磷去除标准。为此本委员会决定在MEPC67成立评审组。

5 本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组提供的信息决定船舶是否能按1.2.3所述日期符合4.2.1的标准。如对船舶能否符合作出决定为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时,应相应修正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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