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标说标准之十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2023-05-10 14:56:27


事件、

海淘抢购潮、

史上最严配方注册……

这些时常在新闻中出现的热词,

都与宝宝的重要口粮

婴幼儿配方乳粉

息息相关。


今天小标就来为大家科普下

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小弟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什么是婴儿配方食品?

根据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来源的不同,GB 10765-2010把婴儿配方食品分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两者的区别如下:

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婴儿配方食品是婴儿配方乳粉,它就属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重要提示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儿配方食品。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


《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201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已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后,只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含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的较大婴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的幼儿配方乳粉),才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


截至2018年2月24日,。



如何识别注册后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首先,认准标签正面的配方注册号

其次,可以前往(网站首页-企业查询-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查询包装标签上的配方注册号以验明正身。



婴儿配方食品的技术要求


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必需成分、可选择性成分、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脲酶活性等10点大要求。以下挑选部分重点要求进行介绍。



原料要求

相比普通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对于原料的要求特别严格。除了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这类基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了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必需成分

GB 10765中列出的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包含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60%。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总脂肪酸的20%;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总脂肪酸的3%;芥酸含量<总脂肪酸的1%;总脂肪酸指C4~C24脂肪酸的总和。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不适用于豆基配方食品);对于乳基产品,计算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时,不包括添加的低聚糖和多聚糖类物质。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可选择性成分

除了必需成分外,GB 10765还允许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可选择性成分。在GB 10765中列出了胆碱、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单体L型氨基酸等多种可选择性成分。其他可选择性成分也需要符合GB 14880、《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目前GB 14880及其增补公告中允许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叶黄素、核苷酸、乳铁蛋白、酪蛋白钙肽、酪蛋白磷酸肽等可选择性成分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并对使用量作出具体要求。


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短双歧等菌种也通过公告允许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

GB 10765中对水分、灰分、杂质度等其他指标也作出了相关要求。


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


友情提示: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解读可以在“小标说标准”的第三期找到哦!


真菌毒素限量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相应规定。


友情提示: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解读可以在“小标说标准”的第九期找到哦!


对于粉状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等作出了具体限量规定;对于液态婴儿配方食品,更是直接要求需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脲酶活性

和所有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样,GB 10765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友情提示: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解读可以在“小标说标准”的第四期找到哦!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定性测定应为阴性,液态婴儿配方食品的取样量应根据干物质含量进行折算。


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使用说明、包装



-标签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作为特殊膳食的一类,它的标签应该符合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规定。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同时,根据配方注册的要求,!



-使用说明-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不过,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我们来看个实例:


-包  装-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好了,

这期的“小标说标准”就到这儿了,

大家对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是否都了解了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小标说标准”,

温故而知新!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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