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
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
据市环保部门对2016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数据,2016年的收费水量处理率由2014年的75%提高到77.54%,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30号)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即: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联动机制相应调整征收标准。为此,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机制联动方法,污水处理费征收调整如下:
收费 分类 | 污水处理费 基价(元/吨) | 收费水量 处理率 | 征收标准 (元/吨) |
居民 | 1.20 | 77.54% | 0.93 |
非居民 | 1.56 | 1.21 | |
特殊 行业 | 1.80 | 1.40 |
二、计征水量
1、使用公用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0%,非居民58%,特种行业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水务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来源:沙田镇虎门港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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