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陆续有船因从舱底水分离器排舷外管取样送至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
(以下简称油分计)的管路(以下简称取样管)上安装有阀门,同时关闭该阀门后油
分计无动作,造成船舶有不受控污油水的排舷外风险而被 PSCO 质疑。鉴于目前此类
问题多发生在 15ppm 舱底水分离器和油分计单独检验发证、分开供货上船组装的情
况,且这类供货模式占多数。为此,经研究,特编写本审图和检验要求。
1 1 、 技术要求 :
1.1 MARPOL附则I第14条
.2 除本条3规定之外,任何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7规定的
滤油设备。
.7 本条2所述的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6的规定。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
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
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
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①。
1.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2章第2.5.2、2.5.4条,要求同上述
MARPOL的要求,同时要求2007年3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滤油设备,应参阅
MEPC.107(49)。
1.3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MEPC.107(49)
第6.2.2条:
从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
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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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审图 、 检验注意事项 :
2.1 产品审图 、 认可和检验
2.1.1 成套和非成套供货的舱底水分离器+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均应按照 MEPC.107
(49)和“船产【2015】74 号”文的要求进行审图、检验,应特别关注该通知
5.4 条。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进水管路上, 一般不得设置截止阀或其他类似附件。
如设有截止阀或其他类似附件,那么产品应能满足如下功能:当截止阀或其他类
似附件关断后,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触发报警,并自动启动关停装置,将排向
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
2.2 船舶审图和建造现场检验
2.2.1 当船厂购买的舱底水分离器和油分计为单独供货、上船安装时,审图单位应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送审的舱底水系统图包含该设备间的连接管系和电路控制信息,
供 CCS 船舶审图单位批准,图纸应提供足够的信息,确保其满足上述 2.1.1 的要
求。
2.2.2 验船师应特别注意现场复核取样管路的布置和实际功能试验满足上述船产
【2015】74 号第 5.4 条的要求和功能。
2.2.3 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管路的布置安装完成后,应验证:
.1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试运行试验;
.2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控制箱上各按钮动、开关、旋钮效用试验,确认实现其
预定的控制功能;
.3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的排放管路正常排放时,肉眼可以观察到 15 ppm 舱底
水报警装置的排出管路有连续的水流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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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PPm 报警装置的清洗装置、取样管路上设有的截止阀动作时,应触发报警
并启动自动关停装置,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
2.3 营运检验
对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际航行营运船
舶,和 2007 年 3 月 1 日以后安装滤油设备上船的国内航行营运船,应结合相关检
验尽早确认相关布置,至迟应结合最近一次计划坞检,对油分计的取样管路布置
进行确认。接受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 1:从舱底水分离器送至油分计的取样管路上无任何截止阀及附件。
方案 2:如取样管路上设置截止阀,则油分计应具备断流报警功能或增配流
量或压力控制装置,当其检核到关阀断流或流量压力低时,油份计发出信号,
控制排舷外管路转为内循环或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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