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江中下游污废水排放行将实施新标准

2023-05-10 14:56:27

通讯员/张怀如 高原 记者/郭妍捷


  作为湖北省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措施,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环保厅与湖北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号DB42/1318-2017,定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3月14日,湖北省环保厅举行记者会,对这一标准进行阐释解读。

  汉江是湖北省长江第一大支流,汉江流域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目前,汉江中下游流域饮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水华现象频发,现行排污标准已难满足新时代环境管理要求。此次该标准的出台就反映了针对水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对推动湖北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提升湖北千湖之省的水活力或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覆盖湖北省内汉江中下游流域全境,涵盖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等所有向流域内直接排污的单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衔接国内和国家标准,全面实施后,目前流域内执行国家标准的兵工、钢铁、铅锌冶炼、陶瓷、橡胶制品、羽绒、畜禽养殖等36个行业将有20个改按该标准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BOD5、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按CN-计)、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汞、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共16项污染指标的浓度限值,在指标项目的确定上立足流域特征,将流域考核断面近几年监测值占II类标准值80%以上的污染物全部列入标准;此外还综合考虑支流超标的污染物、国家严控的5类重金属、24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的高致毒性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有影响的污染物等,结合汉江中下游流域等重点污染企业及产业结构的分析统计情况,将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

  此外,该标准还将汉江中下游流域划分为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一般保护水域3类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特殊保护水域以汉江中下游流域中《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定的II类水体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定为禁止排放区。重点保护水域为特殊保护水域以外的汉江干流及汉江流域一级支流入汉江口上溯10公里内水域,凡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到重点保护水域的区域,定为限制排放区。一般保护水域控制区则为特殊保护水域与重点保护水域以外且法律规定可以排放污水的区域,凡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到一般保护水域的区域,定为允放排放区。


  湖北省环保厅科合处负责人介绍,该标准总体处于全国偏严水平。实施后,预计汉江中下游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可分别削减20.4%和42.6%。其中,汉江中下游流域内40座污水处理厂2015年共处理污水量39931万吨/年,该标准实施后,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具有大幅消减,其中COD污染物可减排17.2%;氨氮可减排37.2%。

  同时,根据2015年汉江流域环境统计数据,汉江中下游流域工业约840家,其中387家企业废水经自身处理后直接排入汉江干流及支流,约占全流域工业企业的46.1%,其它453家企业通过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占比53.9%。按重点行业控制原则,218家重点行业企业排水量占直接外排总量的80%以上,总排水量7511.5万吨/年。该标准实施后,COD污染物可减排32.9%;氨氮可减排58.37%。

  鉴于新老企业在设备、生产工艺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等水平的差异,该标准的执行分阶段铺开,对现有单位给出一定时段的宽限期。对新(改扩)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即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现有(含在建)的排放污水单位的治理给出1年半的“宽限期”,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原文出处/人民网+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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