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老板遭暴力斩首事件的几点法律释疑

2023-05-18 23:00:13


昨天(2017年2月19日)中午,武汉武昌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面馆。三名四川人吃了三碗热干面,结账时老板姚某按照每碗5元收取,而店招牌上标注每碗4元。由此发生争执,姚某被食客之一的胡某用菜刀砍死,并砍下头颅。此起事件中涉及一处不常运用的法律程序,藉此作个普法。(下图为目击者描述的事件场景,异常血腥,图片就不配了,胆小者慎阅)



关于事件的大致真相


1.事件发生后,朋友圈就开始流传诸如《从武汉砍头事件看“底层沦陷”》《一切道理都失效的全民受害事件》之类的文章。看到标题的第一感就是两个字:矫情。甚至还有作者上升到一个“高度”:这是不遵守规则的下场。并将此事与宁波动物园逃票游客遭虎咬死事件联系起来,似乎食客胡某与老虎都成了梁山好汉。多么可怕的逻辑!


2.事件的真相其实是:食客胡某是个精神病人,持有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精神二级残疾,曾将自己父亲打伤致卧床几个月。


3.若将不守规则定位为一种恶的话,面馆老板姚某的恶,甚至远小于动物园逃票游客。姚某离婚后开了小面馆与幼子艰难过活,春节期间每碗热干面价格涨了1元(符合行规),只是正月十五过后暂未降回来,贪了小便宜。姚某遭灭顶之灾是个巨大的悲剧。


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精神病人通常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刑法》18条第2-3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胡某若不负刑责,也是个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不定时炸弹。由此,可推及其他精神病人的危险性。(另,即使不负刑责,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5.《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针对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刑诉法此处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应理解为“应当”强制医疗。此处“可以”之义,应理解为:精神病人虽不负刑责,但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的另一条司法路径。(顺便说一句,刑诉法中此种“可以”“应当”的模糊之辨还有不少)


6.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9条支持了上述“应当”之说:“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应当


7.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一方的权利亦应得到充分保障,毕竟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被精神病”的事例。被精神病,也是细思极恐啊,一种多么可怕的境况。


8.需要指出,上述强制医疗程序系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之后的精神病人;若尚未发生暴力行为,则不适用。此时只能适用《精神卫生法》的治疗程序。该法第30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最后,重申两项基本观点:(1)法律应重视可怕的精神病人。(2)法律应善待精神病人。


写于20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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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进德,上海法律学者、律师,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诉讼法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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