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23-05-10 14:56: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职业性疾病、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其他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的事故,保护水质监测人员的健康及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环境监测工作的安全保障除应执行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

  (一)贯彻上级安全管理规定。

  (二)为实施、控制和改进水质监测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

  (三)制定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危险环境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人

  (一)执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定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对排除危险提供建议和技术帮助。

  (三)向工作人员宣传有关水环境监测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置措施。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事故。

  (五)负责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培训。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员

  (一)执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实验室与上级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二)协助实验室负责人监督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标明所有危险工作场所的警示标志。

  (四)听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有关实验室安全问题的所有信息。

  (五)报告与工作有关的安全危险信息,参与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相关安全与卫生标准规定,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保证按照工作程序完成承担的任务。

  (三)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

  (四)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的不安全因素。

  (五)向上级或安全员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意见或建议。

  (六)参加安全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的相关安全与卫生防护知识。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实验室无人工作时,除恒温实验室、培养箱和冰箱等需要连续供电的仪器设备外,应切断电、水、气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九条实验室应保持门窗的完好,重点部位应有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和措施。

  第十条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打扫实验区卫生。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减少耗损,杜绝隐患。

  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搬运、废弃物处理的要求,应符合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应符合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涉及电子档案资料的,还应符合《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第四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调度,使用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仪器负责人反映;各仪器设备负责人应认真维护好设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器具、测试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等的购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交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批准,普通仪器设备在年初提出购置计划,临时增加的购置需求应按使用时间提前一周提出计划。

  第十六条各类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监测室主任、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与供应商一起开箱验收,不能自检的应请有关单位来人复检,复检合格方能接收。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使用仪器前,要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仪器发生故障时,要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应安装符合规格的地线。

  (三)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以防突然断电等意外事故对设备的损坏。

  (四)不应使用情况不明的电源。

  (五)实验完毕后,应对仪器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

  (六)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验收和调试记录,初始参数,定期保养维护、校准及使用情况的登记记录等。

  第十八条玻璃器皿的使用和搬运过程中应加倍小心,防止破碎。液体加热、开启玻璃瓶塞、截断玻璃管(棒)、玻璃管(塞)的衔接、破裂玻璃器皿的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当测试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损坏时,应办理降级使用或报废手续;凡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将降级使用情况载入设备档案,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

  第五章用电安全

  第二十条一切用电仪器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安全可靠,电气设施如开关、插座插头及接线板等应使用合格产品,如发现不安全,应立即停用,进行检修,严禁勉强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员应经常对电器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维修,严禁使用裸线、残缺的电闸开关,电线接头不得裸露在外。

  第二十二条烘箱、电炉、马弗炉、搅拌器、电加热器、电力驱动冷却水系统等不应无人值守过夜工作。使用电炉等明火加热器时使用人员不应远离工作现场,仪器应架空散热。

  第二十三条同一个插座不宜同时使用多台仪器设备。接通或切断380V以上电源时,必须戴胶皮绝缘手套,凡使用高于110V的装置和各种铁壳的电气设备时,必须接有良好的接地线。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墙电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不得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不得用潮湿的手、湿布触摸和擦拭带电工作的电器设备,不得将使用的电气设备、导线置于潮湿的地方。

  第六章防火防爆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内不宜放置过多的易燃品,易燃易爆物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戴橡皮手套、防护眼镜及橡皮围裙,在蒸发、蒸馏或加热回流易燃液体过程中,分析人员绝不许擅自离开。

  第二十七条不应使用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爆炸性物质,以免关闭或开启玻璃塞时因摩擦引起爆炸,必须配用软木塞或橡皮塞。

  第二十八条灼热的物品不能直接放置在实验台上,各种电加热器及其他温度较高的加热器应放置在石棉板上。

  第二十九条不慎将易燃物倾倒在实验台或地面上时,必须迅速断开附近的电炉、喷灯等加热源,立即用毛巾、抹布将流出的液体吸干,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三十条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感烟探头、灭火器、灭火毯.防火沙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任何人不应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应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过道、走廊和楼梯等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任何材料和杂物堵塞安全出口。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普及教育,印发消防知识学习材料。

  第七章资料安全

  第三十三条水环境监测中心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已完成的监测与质量活动,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认真记录,并应定期整理和收集。

  第三十四条记录经整理后,应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并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第三十五条记录应存放在指定场所,存放记录的场所应干燥整洁,具有防盗、防火设施.室内应严禁吸烟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进人。

  第三十六条记录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资料归档时应统一编号,且按保存期长短分类。应长期保存的资料包括:国家、地区、部门有关水环境、水资源质量监测工作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检测规程规范、细则、作业指导书;计量检修规程、检验方法;仪器说明书、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仪器设备验收、维修、使用、降级、报废的记录;仪器设备明细表和台帐。定期保存的资料有:各类检测原始记录,各类检测报告,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样品入库、发放及处理登记本;检测报告发放登记等。

  (二)分析测试人员如需借阅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原始资料未经技术负责人许可,不允许复制;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借阅和复制记录,确因需要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三)借阅、复制记录应办理登记手续,借阅人不应泄密和转移借阅,不应在记录上涂改、划线等,阅后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员。借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应复制、摘抄或将记录带离指定场所;不应查阅审批以外的其他无关记录。

  (四)超过保存期的技术资料应分门别类造册登记,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才能销毁。

  第三十七条电子记录的安全保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部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应只允许内部指定人员进行操作。

  (二)设备责任人对数据安全、保密应负有责任,非授权人员不应上机操作。

  (三)每次开机和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前均应进行一次计算机病毒的查杀。

  (四)未安装防火墙的上网计算机,不应存储重要数据。

  (五)按文件类别分别建立目录和子目录.并应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管理。

  (六)计算机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和备份电子记录。

  第八章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发生割伤时,应立即用双氧水,生理盐水或75%酒精冲洗伤伤口,待仔细检查确认没有异物后方可用止血粉、消炎粉等药物处理伤口。

  第三十九条发生休克时,应使伤者平卧,抬起双脚,解开衣扣.注意保温;如果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可施行人工呼吸或输氧,同时应联系急救车迅速送医院治疗。

  第四十条烧伤和灼伤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急救:

  (一)一度症状为皮肤红痛、浮肿: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洗净烧伤处,然后涂抹烧伤药物。

  (二)二度症状为起水泡。应立即用无菌绷带缠好.并马上就医。

  (三)三度症状为坏疽,皮肤呈现棕色或黑色,有时呈白色。应立即用无菌绷带缠好,并马上就医。

  第四十一条急性化学中毒可进行如下抢救:

  (一)吸入化学品后,应立即将中毒人员转移到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应进行人工呼吸,尽快就医。

  (二)误食化学品后,应立即漱口、催吐,并尽快就医。可使用鸡蛋、牛奶等解毒剂,中和或改变毒物的化学成分,从而减轻毒物对人休的损害作用。

  (三)发生剧毒性、可燃性或不确定性物质喷溅以及喷溅物多于IL时,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和实施救助。

  第四十二条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设法及时切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应用手直接救人。电线走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不应直接泼水灭火。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灭火措施和疏散方法:

  (一)电器或气瓶爆炸引起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气源开关,并迅速移走周围的可燃物品,不应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

  (二)应设法隔绝火源周围的空气,降低温度至低于可燃物的着火点。

  (三)如果工作人员身上着火,不应奔跑,应设法脱掉衣服或卧地打滚,将身上火苗熄灭;就近用水或灭火器。

  (四)根据火势的大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扑灭火焰。火势较小时,可用湿抹布等灭火;火势较大时,则应根据供烧物的性质,使用不同方法和灭火器灭火。

  (五)当火势难以自行控制时,应立即拨通火警"119"报警,同时组织人员尽快撤离现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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