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征求《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等5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3-05-10 14:56:27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废塑料分类及代码》《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8年2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回函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赵琬莹

电话: 010-58811493

传真:010-58811714

E-mail: zhaowy@cnis.gov.cn 

附件:1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3.《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4.《废塑料分类及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5.《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6. 意见反馈表



附件1:《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水分类使用原则和要求、水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和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4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具有产业集群载体特征的特定规划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

3.2 再生水的用户 recycled water user。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3.3 重复利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recycle。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所有未经处理或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即循环水量和串联水量的总和。

3.4 市政给水 municipal water supply。市政给水又叫自来水,由城市给水管网系统供给的水。

3.5 生产用水 production water。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水,叫做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

3.6 间接冷却水 indirect cooling water。通过热交换设备与冷却物料隔开的冷却水。

3.7 工艺用水 process water。工业生产中,用于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

3.8 锅炉用水 water for boiler。锅炉产蒸汽或产水所需要的用水及锅炉水处理自用水。

3.9 消防用水 fire fighting water。市政及小区消防栓系统的用水。

3.10 景观环境用水 landscape environment water。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3.11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3.12 工业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生产过程中使用过,在质量上已不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对该过程无进一步利用价值的水。

3.13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fall。降雨初期产生的有一定污染的雨水。

4.产业园区水的分类

4.1 分类原则。根据产业园区内水处理厂的用水和排水分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产业园区的水源、产业园区的给水、产业园区内的污水。

4.2 产业园区水源分类。产业园区的水源即是从外界系统进入到产业园区的水的来源。可以分为常规水源和非常规水源,其中常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地表水、地下水等;非常规水源包括雨水、再生水、海水、苦咸水等。

4.3 产业园区给水分类。产业园区的给水即是产业园区内市政给水管网向用水点提供的可用水。按照用途可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其中生活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杂用水等;生产用水包括工艺用水、锅炉用水、间接冷却水等;其他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

4.4 产业园区排水分类。产业园区的排水即是各用水点向产业园区集中处理站或直接排放的废水。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其中雨水不属于废水一类。其中生产废水根据其特征污染物又可以分为有机废水、重金属废水、放射性废水、受热污染废水等。

5.总则

5.1 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水资源一体化的制度与管理办法。

5.2 制定园区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 严格执行园区内企业用水许可证制度,园区内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5.4 在产业园区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

5.5 执行园区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5.6 实行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就地处理的废水处理制度。

5.7 鼓励园区企业对水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减少废水的排放。

6.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原则和要求

6.1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原则。

6.2 实行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供水制度。

6.3 鼓励园区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实现工业供水的减量化。

6.4 生活、生产和其他杂用水统筹协调,优先满足生活用水。

6.5 建立园区用水总量控制,企业取水定额制度。

6.6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要求。

6.7 产业园区各行业企业用水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6.8 实施园区企业生产强节水措施,采用梯级利用、中水回用、循环利用等多种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消耗量。

6.9 饮用水、洗涤用水、淋浴用水等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

6.10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产业园区杂用水宜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6.11 产业园区景观环境用水不应采用市政给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6.12 产业园区生产用水宜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6.13 产业园区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制定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6.14 缺水地区的产业园区应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6.15 沿海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适当考虑海水淡化,但应强化浓水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7.产业园区水的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7.1 产业园区水的循环利用原则。

7.2 执行产业园区的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制度。

7.3 鼓励园区企业最大限度的使用非传统水源。

7.4 产业园区废水实行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

7.5 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工艺过程节水。

7.6 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消耗量和污水排放量最小化。

7.7 加强对产业园区水循环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7.8 加强对雨水的收集与利用,采用雨水收集利用技术、中水再生回用技术等方法建立水循环经济运行模式,必须加强用水定额管理,以合理配置水资源。

7.9 通过清洁生产和集成水系统的建立,实现用水的减量化;通过水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中水回用实现用水的资源化。

7.10 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并合理补充雨水资源,使各种水资源在园区内部得到充分有效地循环利用,减少外部水资源的消耗量,同时有效控制园区内污染物的外排量,维持园区开发建设前的生态环境状态。

7.11 水循环利用是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遵循生态和经济规律,针对工业发展和工业系统的特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生态重组,大力提高工业系统水资源生产效率。

7.12 产业园区水的循环利用要求。

7.13 产业园区应配套建设集中污废水处理站及污废水收集管网。

7.14 产业园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地表径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率应达100%。

7.15 产业园区内企业排水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排放的要求。

7.16 产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站排水应符合 GB18918 要求。

7.17 产业园区企业排污口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其特征污染指标进行监控。

7.18 产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控。

7.19 产业园区及企业应根据废水水量、水质,合理配置污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及工艺。

7.20 产业园区应制定园区循环用水规划方案,确定再生水需求量,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

7.21 产业园区应将再生水处理站和再生水供水管网系统纳入园区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22 产业园区包括再生水在内的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应达到 30%以上。

7.23 再生水回用于农业、渔业用水时,水质应符合水质应符合 GB5084 和 GB11607 标准。

7.24 再生水回用于杂用水时,水质应符合 GB/T 18920 要求。

7.25 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用水时,水质应符合 GB/T 19923 要求。 7.26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环境回用水时,水质应符合 GB/T 18921 要求。

7.27 再生水水源应优先选择产业园区内污染程度轻的污废水。



附件2:《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企业的规划、设计及生产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布置设计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图平面设计规范

GB 189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循环经济产业链 circular economy industrial chain。产业园区企业内部或不同企业之间依据产业共生原理,以物质代谢产物为基础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3.2 循环经济方针 circular economy guidelines。基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产业园区物质代谢现状,由产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机构提出的关于本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和循环经济绩效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3 废气综合利用企业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nterprise for waste gas。利用产业园区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生产企业。

4.可回收利用废气的分类

4.1 以 CO2 为主的废气。以 CO2 为主的废气包括但不限于: 合成氨副产气; 环氧乙烷和乙二醇(EOEG)装置尾气;炼钢副产气; 其他含 CO2 混合气体等。

4.2 以氢气和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废气。以氢气和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废气包括但不限于: 石化行业中催化重整气、催化裂化干气、石油裂解气、苯乙烯尾气等;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石尾气等。

5.总则

5.1 产业园区应坚持循环经济方针,统筹规划园区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5.2 按照“社会共享”、“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成本最低”的原则,单独、联合建立或利用园区外废气回收网络,实现废气处理最优化。

5.3 产业园区内应坚持清洁生产的原则,通过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降低废气排放和提供废气资源化利用等途径,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化。

5.4 废气综合利用应严格执行环保工程“三同时”制度。

5.5 废气综合利用应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废气排放和提供废气资源化利用等途径,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化。

5.6 园区宜将氢气产品纳入园区管网,在业园区内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优先满足园区内对氢气产品的需求,富裕氢气资源宜在产业园区外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依据就近原则按需优化分配。

5.7 产业园区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6.总体要求

6.1 企业布局

6.1.1 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废气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6.1.2 废气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园区内废气产生的来源、组分种类、数量、压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

6.1.3 废气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6.1.4 鼓励废气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6.2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局

6.2.1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应参照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总图平面设计规范》和 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布置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6.2.2 厂址选择应根据园区关联生产企业主要原料供给或产品利用的需求就近选择。

6.2.3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依托园区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6.2.4 废气综合利用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园区关联生产企业的影响。

6.2.5 平面布置应满足各个单元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生产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满足施工与安装的要求。

6.2.6 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平面布置、生产区单元内的平面布置、管内介质、施工及维护检修等因素确定,在平面及空间上应与园区的主体工程相协调。

6.2.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上述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3 生产经营规模

6.3.1 企业宜对废气进行集中回收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6.3.2 根据园区废气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废气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6.3.3 CO2 废气综合利用企业处理能力宜大于 50000 吨/年。

6.3.4 含氢及碳氢化合物废气处理能力宜大于 5000Nm3/h,废气中氢气组分体积含量宜大于25%。

6.3.5 园区及企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落实完善废气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等。选择适宜生产主体,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

6.4 工艺与设备

6.4.1 企业应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设备。

6.4.2 企业应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气体收集、预处理和分离提纯工艺及设备。

6.4.3 企业应根据废气来源、性质(温度、压力、组分)及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工艺及设备。

6.4.4 以 CO2 为主的废气回收利用工艺与设备

6.4.4.1 以 CO2 为主的废气回收利用宜采用变压吸附、低温精馏或其结合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6.4.4.2 预处理净化工艺与技术应结合后续工艺的要求依据 CO2 废气的杂质组分、含量、性质进行选择。

6.4.4.3 在选择二氧化碳主要回收工艺时,应根据废气中 CO2 组分的体积含量选择 PSA 工艺,当 CO2体积含量较低时(含量低于 90%(v/v)),应经过 PSA 将其浓缩后再通过精馏工艺回收和提纯。

6.4.4.4对于CO2废气含量高于90%(v/v)应主要采用精馏工艺与设备进行CO2产品提纯,实现废气综合利用要求。

6.4.5 含氢和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回收利用工艺与设备

6.4.5.1 含氢和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回收利用应以变压吸附工艺与设备为主。

6.4.5.2 氢气产品回收应根据工艺采用多段 PSA 工艺与设备进行分离和提纯。

6.4.5.3 碳氢化合物混合废气的回收应与氢气回收相结合,应在 PSA 工艺与设备处理基础上,对 PSA 难以分离的碳氢化合物混合气以燃料气产品回收。

6.4.5.4 碳氢化合物混合物的进一步分离与提纯宜采用精馏工艺与设备。

6.4.6 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6.5 质量要求

6.5.1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6.5.2 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 GB/T 19001-2208/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6.5.3 CO2 回收产品应满足 GB/T 6052-2011《工业液体二氧化碳》或 GB 1886.228-2016《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的要求。

6.5.4 氢气产品应满足工业氢产品的 GB/T3637.1-206 国标要求。

6.5.5 鼓励企业以二氧化碳产品为碳基生产可降解塑料、碳酸二甲脂、甲醇等新材料,向下游化工产业延伸,进行固碳减排。

6.5.6 企业宜同时回收副产品 CO、液化气及燃料气,产品宜符合用户要求。

6.5.7 企业宜将 CO 或 CO2 产品气作为碳基开发下游产品,用于合成甲醇、醋酸、二甲基甲酰胺、、碳酸二甲酯、丙酸、乙醇、二甲醚及甲酸甲酯系列产品,延伸产业链,进行固碳减排。

6.5.8 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6.6 安全生产

6.6.1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6.6.2 加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进行审查、验收。

6.6.3 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6.6.4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和噪音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6.5 。生产厂房、仓库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6.7 环保要求

6.7.1 新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7.2 企业应具有与废气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或委托具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鼓励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厂区内管网建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放应当达到 GB 189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7.3 企业废固委托处理的,受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废物处理的经营资质和能力。

6.7.4 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附件3:《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循环经济园区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管理和验收;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878-2013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服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构成设施,包括交通、邮件、供水供电、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

本文件中所指产业园基础设施具体为道路、供水、供电、排上下水、通讯、排污、及信息平台建设。

3.2 绿色化评价 Green evalution。根据本文件定义的评价体系,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进行等级评定,分为★级、★★级、★★★级3 个等级。

4.基本要求

4.1 园区基础设施应能满足园区企业及园区人员生产、生活需求。

4.2 园区基础设施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4.3 园区基础设施应遵照共建共享、集成优化的原则进行建设和改造:——道路交通:应充分利用区域交通资源,完善园区内交通网络,提高运行效率,倡导绿色交通;——管网系统: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管网系统资源(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环境卫生工程、防灾工程)减少重复建设,通过合理安排、智能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保护:实现低污染、废弃物再利用,构建可持续的生产环境;——能源利用:集中、高效的利用可再生资源,实现低能耗;——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技术,合理、充分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筑,保障一定比例的绿色建筑。

5.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5.1 指标构成。产业园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体系由绿色交通、供排水系统、能源设施、环保设施、绿色建筑、照明设施、绿化、信息平台建设8类19个指标构成;各指标的评价方法如表1所示。

5.2 评价应用

5.2.1 绿色指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数为表1中8类19个指标的实际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

5.2.2 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评价。绿色化★级应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指数达到70分以上;绿色化★★级应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指数达到80分以上;绿色化★★★级应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指数达到90分以上。

6.指标数据的获取及计算说明

6.1 人均道路面积。指城市道路总面积与园区人口总量的比值,单位:m 2 /人。 计算说明略。

6.2 公共交通站点 300 米覆盖率。指建成区内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占建成区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计算说明略。

6.3 人均步行道路面积。人均人行道路面积指市区内拥有的步行道路面积(指道路两侧有铺装的步行道路)与园区人口总量 的比值,单位:m 2 /人。 计算说明略。

6.4 道路绿化率。道路绿化率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绿化带的宽度与道路红线宽度之比,单位:%。 计算说明略。

6.5 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或充电桩。园区管理部门应依据园区内的道路布局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或充电桩。

6.6 雨污分流。一种排水机制,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

6.7 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园区内或园区外)。

6.8 中水回用企业比例。中水回用企业比例指园区内进行中水回用的企业数量与园区内企业总数量的比例,单位:%。 计算说明略。

6.9 分布式供能系统。一种多能源输出系统,主要强调在能源综合利用原理的指导下,实现不同热力系统的合理匹配与组合。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系统能够为园区提供电力、供冷、供热(包括供热水)三种需求,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

6.10 二次能源利用。指园区内具有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等二次能源的企业中,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数量与企业总数量的比值,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1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程度。指园区内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程度。以下4项内容每一项完成完善度为25%,4项均达到则完善度为100%。园区管理机构应该:(1)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2)编制较完善的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3)整合园区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开展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4)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跨行业、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化工、电镀、印染等园区或者上述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应在上述4项的基础上,增加(5)建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每项20%,5项达到则完善度为100%。

6.12 废物收集系统。园区内所有废物经统一的收集系统收集(园区内或园区外)。

6.13 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所有废物经废物收集系统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园区内或园区外)。

6.14 绿色照明比例。指报告期内,园区公共设施或道路采用节能型路灯的数量与园区内路灯总数量的比值,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5 绿色建筑占比

6.15.1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可选)。园区新建工业建筑中的绿色建筑占园区新建工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5.2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园区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绿色建筑占园区新建公共建筑面积的比例,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6 园区绿化覆盖率。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园区规划范围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7 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率。指园区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占该园区纳入该办法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的比例,单位:%。 计算说明略。

6.18 信息平台完善程度。指园区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创建绿色化信息专栏或建立园区专门绿色化信息网站,以及该信息平台建设的完善程度。其中,绿色化信息平台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布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相关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以下5项内容每一项完善度为20%,5项均达到则完善度为100%:(1)定期发布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进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信息,以及年度评价报告等;(2)每年发布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各项指标数据和达标情况;(3)发布园区内企业在生态工业、清洁生产方面的先进技术、经验总结(主要指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4)园区内废物或剩余能量产生、供需和流向信息;(5)定期公开园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要求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6.19 绿色化主题宣传活动。指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的理念进行宣传,组织开展的以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为主题(包括生态工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环保等)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多样(包括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展板海报等),宣传活动每次参与人数不少于园区从业人口的千分之一。园区管理机构应把每次活动的相关材料、照片进行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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