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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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全市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和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五)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环保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依法依规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负责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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